事实上,我国法律上,已经取消了将同性恋定义为不正常群体的条款了:
1997年,中国新《刑法》取消了“流氓罪”。这被有关学者看成是中国同性恋非刑事化的标志。因为该“罪行”曾常常被用来惩处某些同性恋性行为。
2001年4月,第三版《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》也将“同性恋”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,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。而此前,同性恋被归类为性变态。
但是,对于这个历程,我们却知之甚少。当我们大声为法治社会摇旗呐喊的时候,有多少人清楚法律所经历的这个过程?那么下一步,我们是不是要应该立法保障同性恋群体的权益了呢?
一直为同性恋群体奔走呼吁的李银河,就曾经数次向两会转交《同性婚姻提案》,但是数次碰壁。我们现在确实没有实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社会基础,那是因为我们整个社会还存在着对这个群体的偏见。还是我罗嗦了好几次的那句话,偏见来源于我们对这个群体缺乏了解,而因此又加剧我们这种偏见。
“如果您知道一个人是同性恋者,您还会和他做朋友吗?”这是李银河去年的一项调查中的题目,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似乎应该令我们感到高兴--有超过六成的人说他们还会保持朋友关系--但是另一个问题则显示了其实事情远没有我们想象的乐观:三成人认为它“有点错”,但是并非完全错误;有近四成人认为它是“完全错误”的。也就是说,至少对于做为多数群体的异性恋而言,大多数人认为同性恋是错误的。
“那能不能变成异性恋呢? ”当朋友跟我提到这件事情时,我最先想到的也是这个:像一个错误一样改正过来吧。虽然我自以为是为了朋友好,希望他能够过上所谓“正常人”的生活,但是事实上,我所希望的能让他们过上“正常人”生活的这个愿望,其实就是对他们的一种偏见和无知。